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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栏 |
关于执行对台交流计划申报及统计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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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执行对台交流计划申报及统计规定的通知 |
根据鄂台办发(2004)10号《湖北省对台交流管理细则通知》的文件精神,湖北省台办要求全省涉台工作部门要进一步严格执行交流计划申报及交流统计规定,要求各单位按要求于每年12月15日前填报下一年度的《赴台交流计划表》、《台湾人士来湖北交流项目计划表》;6月15日前申报《半年赴台交流项目调整计划表》、《半年台湾人士来湖北交流项目调整计划表》。请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公司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赴台人员和台湾人士来我校交流讲学的名单报给国际交流合作处,以便集中统计上报省台办。 联系人:刘慧玲
罗圆萍
联系电话:68862606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0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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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事管理暂行规定 | ||||||||||
| 因公护照管理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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